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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2-08-10 供稿: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7月18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粤金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3.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域性股权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5.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doc

 政策解读:《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