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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发稿时间:2022-04-07 供稿:新华社

6日,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这将对防控金融风险带来哪些影响?

  国务院金融委牵头形成合力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相关规定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必要制定金融稳定法,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从国内实践看,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累积的风险点也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应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这个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到底是什么样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要求,而这首先需要一个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的职责,规定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而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分工和金融委的要求,密切协调配合。

  专家表示,作为一部跨行业跨部门的法律,需要金融委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做好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全链条制度安排

  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压实各方责任,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了准入和监管要求。

  梳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不少条款规定了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比如准入条件、禁止行为、依法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等。

  同时,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有助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记者发现,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等多个方面对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金融监管部门将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强调处置风险要减少对公共资金依赖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资金,而所产生的成本也应分摊给相关责任方。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处置资金池和使用安排,并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处置金融风险绝不是让公共资源来“买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处置平台作用。

  “处置风险要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强调,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才可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要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推进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