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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发布最新网贷信披标准(附全文)
发稿时间:2017-10-17 供稿:第一网贷

中国互金协会发布最新网贷信披标准(附全文)

第一网贷10月17日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于日前向各会员单位正式下发新的《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信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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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网贷注意到,该《信披标准》有四个重要部分,分别为标准适用的具体范围、相关术语与其定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等。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较,互金协会最新发布的这份《信披标准》,根据银监会8月发布的《信披指引》做出了指标内容的调增,同时也保留和扩充了部分原有指标。修订了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逾期的定义;增加了从业机构备案信息;附录部分结合正文的修改也作了相应调整。

在信息披露定义方面,《信披标准》明确了信披基本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并提出文件报送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需将信披文件在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面,《信披标准》新增了关于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尽到忠实、勤勉、尽职。

在逾期方面,《信披标准》新增收到资金的定义,即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本金利息的即为逾期。

此前的9月27日,协会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和互联网金融云计算等多项团体标准。会上,李东荣指出,在当前全国上下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快合规转型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坚持服务实体、普惠大众,注重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加快培育行业合规文化,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全文: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Internet finance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P2P lending

2017-10-11 发布 2017-10-11 实施

T/NIFA 1—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本标准与T/NIFA 1—2016的差异如下:

——修订了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逾期的定义;

——增加了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附录部分结合正文的修改也作了相应调整。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吕罗文、沈一飞、辛路、肖翔、郑晓东、耿进波、李宜坤、郝晨淇、赵威、袁尧、李有腾、唐敏、王威、郑丽娜。

T/NIFA 1—2017

III

引 言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标准。如本标准内容与上位法出现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特别感谢以下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参与T/NIFA 1—201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的制定。标准起草单位有: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标准起草人有:陆书春、沈一飞、肖翔、王琳、陈富节、陆烨铭、李明凯、李宜坤、裴香善、秦伟、谭敏、武丽莹、周子筠。

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

平台 platform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

2.3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4

出借人 lender

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借款人 borrower

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

T/NIFA 1—2017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注1:从业机构一方面承担提供、披露从业机构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对提供的直接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

注2:借款人承担提供、披露其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2.7

逾期 overdue

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信息披露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信息披露的用语应当准确、精炼、严谨、通俗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借款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不得借披露项目信息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应当选择通用、常见的形式。记载信息的文件也应以常见的形式进行。记载信息的文件、页面应选择便于读取的格式,不应给信息获取制造额外阻碍。

4 信息披露内容

4.1 概述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和示例见附录

A 至附录 C。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为“%”;信息披露日期格式为“yyyy-mm-dd”;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注: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4.2 从业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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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1 从业机构组织与治理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公司全称;

——公司简称(常用名),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经营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公司成立时间;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经营状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名称和占股比例;

——公司组织架构,包括部门设置及层级;

——公司主要人员信息,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从业人员概况,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

——从业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包括: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总人数、正式员工人数、派遣员工人数、临时员工人数;

——其他应披露信息。

注:人员数量信息变更如超过总量的 10%,应于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涉及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

——从业机构主要人员简介;

——风险管理负责人简介;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2 从业机构财务与审核信息

从业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以下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从业机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如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此项内容,可合并披露;

——上一年度合规性审查报告。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信息:

——重要融资与负债信息;

——其他可披露信息。

4.2.3 从业机构网站或平台信息

T/NIFA 1—2017

4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官方网站或平台域名;

——官方网站或平台 IP 地址;

——官方网站或平台上线运营时间;

——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

——咨询、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咨询、投诉、举报通讯地址;

——注册协议模板;

——平台 APP 名称(如有);

——平台 APP 上线运营时间(如有);

——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如有);

——微博(如有);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4 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

从业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业机构应于事件发生时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5 从业机构备案信息

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备案登记时间;

——备案登记编号(如有);

——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资金存管银行全称;

——全量业务资金存管上线时间;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

——风险管理架构情况;

——风险评估流程情况;

——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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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

——其他应披露信息。

4.2.6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

从业机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机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审核信息与重大事项信息等其他信息内容。

4.3 平台运营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累计借贷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累计借贷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借贷余额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完全偿还的总笔数;

——利息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经从业机构撮合完成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总金额(不包括本金部分);

——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从业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关联关系借款笔数。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余额总笔数;

——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足额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项目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金额。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笔数。指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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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代偿金额。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累计代偿笔数。指自从业机构成立起,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从业机构)

代为偿还的笔数;

——收费标准。指从业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从业机构宜披露以下平台运营信息,并定期更新:

——项目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当前所有处于逾期状态的项目数与尚未偿还交易总笔数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至少按月统计与更新;

——人均累计借款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借款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人均累计出借金额。指自平台上线运营之日起,累计交易总额与累计出借人数量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单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最大十户出借余额占比。指截至统计时点,出借金额最大的前十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总和与平台总出借金额之比,按月更新;

——项目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项目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金额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 天(含)、

181 天以上,披露金额逾期率,按月统计与更新;

——从业机构可披露的其他平台运营信息。

4.4 项目信息

4.4.1 借款项目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须代表项目的唯一性;

——项目简介。指单笔借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还款方式。指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借款金额为 X,年利率为 Y,借款期限为 Z 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 X;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 365 天计算;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还款保障措施。指为单笔借款项目提供的还款保障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保险、担保等措施;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指针对单笔借款项目的风险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信息;

——项目撮合进度。指项目撮合进展情况,一般采用已参与项目金额占比或剩余可出借金额占比的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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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指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模板。指项目借款合同模板;

——出借人适当性管理提示;

——其他应披露信息。

4.4.2 借款人的信息

从业机构应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及时向出借人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姓名(脱敏处理);

——证件号码(脱敏处理);

——工作性质;

——收入及负债情况(脱敏处理);

——在平台逾期次数;

——在平台逾期总金额;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脱敏处理);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应披露以下借款人信息:

——全称或简称(脱敏处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脱敏处理);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脱敏处理);

——所属行业;

——收入及负债情况;

——截至借款前 6 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

——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其他应披露信息。

若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从业机构宜披露借款人以下信息:

——股东信息。指工商注册要求的股东类型、股东名称、股东证件类型等(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

——实缴资本;

——办公地点(脱敏处理);

——经营区域;

——其他可披露信息。

4.4.3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信息

对于已撮合未到期的项目,从业机构应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

——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借款人逾期情况;

——借款人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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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从业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别提示出借人关注特定披露信息。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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