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扶持小微企业组合拳 专家称减税需加力
发稿时间:2012-04-27 供稿:
国务院昨天向外公布了包括财税、金融、公共服务在内的一揽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旨在经济放缓时期与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这份长为6650字、多达29条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是对去年10月12日以来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多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总结以及细化。
减税、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定向政府采购成为这份《意见》的三大亮点。其中,减轻税费负担是最为迫切的,但从小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意见》在这方面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意见》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等。
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只适用于个体户和自然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法上也有严格规定,因此税收政策真正的受益面有限。
由于这两部分群体对税收总盘子的贡献微乎其微,税务部门对其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偷漏税是他们生存的常态,因此,这两项减税对他们的实际税负产生的影响并不大。
山西省中部地区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微博)》采访时表示,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他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后两者的数额也占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数额的三分之二,他认为,后两者的税负过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微博)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记者表示,当前小微企业减税最大的问题是优惠政策的适用面太窄,要真正起到减税效应,减税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
施正文建议把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规模的企业,而不仅仅是个体户和自然人,应该按照公司规模而不是企业形态来设定优惠范围。同时,他还认为减税的设计税种应进一步扩大,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应该进行减免,从而切实减轻企业的间接税税负。
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当前的政策只是小微企业减税的开始,下一步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更多的减税政策。
这份长为6650字、多达29条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是对去年10月12日以来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多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总结以及细化。
减税、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定向政府采购成为这份《意见》的三大亮点。其中,减轻税费负担是最为迫切的,但从小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意见》在这方面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意见》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等。
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只适用于个体户和自然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法上也有严格规定,因此税收政策真正的受益面有限。
由于这两部分群体对税收总盘子的贡献微乎其微,税务部门对其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偷漏税是他们生存的常态,因此,这两项减税对他们的实际税负产生的影响并不大。
山西省中部地区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微博)》采访时表示,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他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后两者的数额也占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数额的三分之二,他认为,后两者的税负过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微博)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记者表示,当前小微企业减税最大的问题是优惠政策的适用面太窄,要真正起到减税效应,减税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
施正文建议把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规模的企业,而不仅仅是个体户和自然人,应该按照公司规模而不是企业形态来设定优惠范围。同时,他还认为减税的设计税种应进一步扩大,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应该进行减免,从而切实减轻企业的间接税税负。
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当前的政策只是小微企业减税的开始,下一步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更多的减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