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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稿时间:2012-07-09 供稿:
   要求禁止向借款人预收利息、
 
  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

  

  银监会6日发布《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及农户消费贷款,包括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但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为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及支农惠农要求,确定利率水平。此外,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办法拟对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同意,可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应采取密码、指纹等身份确认措施,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适用于该办法的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银监会就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