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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报告
发稿时间:2012-06-29 供稿:
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2011年是全球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内外经济形势极为严峻复杂的一年,也是新兴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关键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深圳小额贷款行业总体上保持了理性、稳健和规范发展的良好态势,机构数量、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和经营利润都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2011年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概况 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科学监管下,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11年12月底,共有35家小额贷款机构经批准正式开业经营。另有19家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准备开业。 据初步统计,目前营业的35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2.70亿元。其中,2011年有7家公司经批准增加了资本金,增资金额为9.1亿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1.3%。自开业以来已经累计发放贷款36.66万笔,为社会解决了270.20亿元的融资需求。同时,本年度新增贷款11.65万笔,本年度新增贷款额126.44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33.56%。年末时,全行业的贷款余额49.91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9.07%。不良贷款余额1.73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6.13%,占总贷款余额的3.47%。行业的盈利能力持续保持了较好水平,当年度报表营业收入12.49亿元,报表净利润3.90亿元;当年度经营利润率为31.2%,资本回报率9.94%(剔除年底新开业一家公司后计算)。全行业年终决算后累计贡献税收1.89亿元,比2010年的9285万元增长1倍多。 目前,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开展比较顺利,行业发展呈现理性、稳健态势。企业经营管理能够依法合规,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充实,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协调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引导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同时对制约与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对解决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小额贷款业在全市金融业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断提高。2010年末,小额贷款业在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为6.7%;2011年末时,小额贷款业在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上升到7.36%,增加了0.66个百分点。这在全市银行业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上升较快的背景下,小额贷款的占比上升趋势仍然较为明显。 二是小额贷款行业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据行业初步统计,2011年末时,全行业不完全统计的当年度客户数量为44000家(户)(含个体工商户、小业主、小商户等在内,以下同),年末累计存量客户为57000家(户)。其中,当年度新增的企业客户数量约19000家,个人客户数量为25000户。在个人客户数量中,有85%以上的都是以小企业主或者是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信贷资金实际使用对象分析来看,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小微企业数量在4万家左右,占2011年末全市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数41万余家的近10%,比2010年的覆盖面有较大提升。 三是全行业加强了员工队伍建设。2011年末时,我市小额贷款行业从业人员约4100人,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从业人员数量排在广东省之后,位居全国第二,对我市的就业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全行业也不断壮大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加强了员工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全员培训,全年累计开办各种培训活动437次,累计参训人员17000多人次。通过加大培训的密度和频率,使员工队伍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得到全面加强,对推动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人才智力保障。 四是依法合规处理各种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全行业认真遵守了不得非法催收的高压线,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全行业2011年发生合同纠纷诉讼案件26起,涉案金额1100万余元。其中有2起诉讼案件经调解得到妥善处理,涉案标的510万元。其余正在处理的24起案件平均涉案标的金额为20万元左右,总体来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笔数不多,金额不大,风险可控。有关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加以解决,不会产生社会风险责任。此外,据行业协会的统计,2011年共有3家公司报告投诉处理情况,共发生投诉案件99起,其中无效投诉为49起,有效投诉为50起。这50起有效投诉在年内100%得到了妥善处理,没有再投诉到行业协会或者市金融办,说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五是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努力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就业的同时,认真按照市金融办的要求,努力履行好社会责任。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行业的员工个人为社会残疾人士、有困难的同事和社会福利事业,共计捐款17.34万元。企业为慈善事业,包括捐助希望小学和医院等,共计捐款310多万元。 二、2011年深圳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深圳作为国内金融行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早在2006年就 率先探索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业务试点。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市政府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颁布了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11年,市政府认真总结近两年的试点工作经验,在对全国28个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研究,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小额信贷行业的规律特点,加强这一新兴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坚持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努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决定精神,强化政策引导小额贷款真正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作用,明确了“提高准入门槛、把握试点节奏和强化监管机制”的三项原则,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全面修订了我市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控风险、可持续”。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从源头上控制行业经营风险。 小额贷款行业作为提供专业信贷服务的新型金融业态,遵循的是“只贷不存”原则。它是一种非公众类的金融信贷专业机构,主要依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来开展业务,完全不同于银行业这种公众类金融机构。因此,充足的资本金和雄厚的股东实力,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突出和强化主要股东的资质实力和持股比例,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防范和控制试点风险的关键环节;正确把握小额贷款机构的规律特点,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更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修订后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一是对在深圳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并对主要发起股东在净资产、净利润、经营年限、持股比例等方面采取了设定下限、不设定上限的方式,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条件,比如主发起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三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等。这种设定下限、不设定上限的制度安排,与全国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完全不一样,目的是明确主发起人或者大股东的责任,在股权结构上抓牢主发起人,从源头上控制试点风险,比较符合“只贷不存”的非公众类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律要求。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没有以所有制身份划线,无论国有的、民营的和外资的企业法人一视同仁,都需要满足资质实力条件,具体落实了中央关于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要求。深圳现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90%以上主发起人为民营企业,其中还有部分外资企业。二是针对同一出资人设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资金实力问题和监管隐患,借鉴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行业的监管经验,对出资股东提出“一控一参”的限定政策,同时对单一股东设定了参股的下限,并且不设定持股的上限,允许有实力的出资人发起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引导大股东及出资人集中资金实力做大做强现有公司,鼓励大股东和主发起人根据业务需要积极增资扩股,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体制内的合法机构,严防严控资金链断裂带来的各种风险与隐患。这种制度性安排的股权相对集中,有利于减少内部管理消耗,强化主发起人和大股东的经营管理责任,提高企业的管控力度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在发展需求,也符合最近国务院提出的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持股限制的要求,在这方面先行先试了一步。三是加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修改后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在深圳注册企业法人为主发起人的限制,允许有资金实力、从业经验、专业技术和人才队伍的国内其他地区法人企业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或者小额信贷专营机构(包括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在总资产、经营年限与条件等方面,参照我国金融业加入WTO的基本做法,分别制定了严格和具体的准入标准。比如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要求其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对境外合格机构的总资产要求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并且要具备连续从业10年以上的条件等,努力做到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确保有实力、有经验、有专业技术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参与深圳的试点工作,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不产生、不输入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市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机构的总资产,采用了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符合最近国务院提出的适当放宽外资机构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趋势。 (二)紧紧围绕产业发展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体,应根植于实体产业,重点服务实体经济。在试点支持类型上,深圳结合全市产业导向,从政策上明确规定侧重于以下领域:一是重点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中的小微型企业的;二是重点定位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三是重点立足于探索推动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以及社会股份公司改造升级等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四是重点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或商会)等发起设立的。 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目前我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业界标杆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趋势,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发起人为大型集团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托于集团核心企业或公司核心业务,重点服务于大股东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型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兴通讯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兴小额贷款公司、研祥科技集团发起设立的共赢创小额贷款公司和怡亚通供应链物流公司发起设立的宇商小额贷款公司等。二是依托某一行业协会、区域性商会等发起设立,依靠在同一行业内或商会内的地位及影响力,重点服务于协会或商会内中小会员企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深圳潮汕商会发起的潮商小额贷款公司、深圳五金行业协会发起的中航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出资人以经营和管理科技产业园区(或专业市场)为主要业务,重点服务于园区(专业市场)中众多科技型、专业性中小微型企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服务于华强北电子市场的赛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于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和服务于福永工业园区的联成小额贷款公司等。四是出资人具有境外丰富行业经验和特色资源优势,重点开展特色化信贷服务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日本PROMISE集团发起设立的鹏民小额贷款公司、渣打银行集团发起设立的安信小额贷款公司等。从2011年的实践看,小贷公司与实体经济结合得越紧密,服务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效果越显著,整个行业就越能找到发展机遇和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合理把握试点节奏,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审慎推进原则。 深圳中小企业众多,创新活动活跃,加之民间资金充沛,特别是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的作用逐渐显现,深圳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取得了“双丰收”,吸引了越来越多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关注,申办小贷公司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对此,市政府始终保持了清醒的头脑,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质量不追求数量,整个试点工作主要结合全市信贷市场发展规模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合理布局,稳步控制节奏。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前期对小额贷款行业服务能力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的评估,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测算,在新修改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十二五期间,我市原则上控制每年审定两批、每年新增20家左右。同时严格试点工作的要求,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保证试点主体的质量。在2009年至2011年批准六批共59家公司进行筹备,其中取消试点资格的有5家,坚持了科学发展、质量优先的原则。通过与同期其他兄弟省市的比较,深圳作为国内重要的金融中心城市和小额贷款行业的“发源地”,试点主体数量相对得到了控制,但行业特色鲜明、业界口碑良好,始终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择优选强、宁缺勿滥”的推进原则,不单纯追求数量及规模。据统计分析,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深圳仅占0.79%,不足1%。尽管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多,但实力相对较强。深圳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度新增贷款发生额126.44亿元,占全国小额贷款行业当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6.5%,远远高于机构数量占比。同时,深圳的小额贷款公司单体平均注册资本金为1.22亿元,比全国单体平均注册资本金7750万元,高出近5000万元,体现了重质量的稳中求进,坚持了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四)不断完善与强化日常监管框架体系,严格限定三条“高压线”。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重点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监管、经营风险监管、资金来源监管、利率风险监管和社会风险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严格杜绝“非法集资、高息放贷、暴力催收”现象,在资金源头、资金使用、贷后管理三个阶段设定“高压线”,对此类违规情形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同时,市金融办正在研究开发建立小额贷款行业监管与征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实现全信息、全要素的电子化监管,克服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薄弱、手段不足的缺陷,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机制。试点两年多来,通过行业自查和现场检查,深圳迄今尚未发现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使用违法违规手段催收贷款等行为,也没有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足民间借贷活动,更没有产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此外,为了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作为国内首批,于2010年5月筹建设立。协会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市场经营协调、政策风险提示、合法权益维护和正面宣传与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制订出台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守则》和相关指引,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签署《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自律公约》,以自律公约方式保证运营守则有效执行,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在全国各地行业协会中也属第一家,为全国小额贷款行业的自律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探索推动作用。 三、2011年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特点 (一)坚持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做到“立足于小,谋求于大”。 2011年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市领导提出的“立足于小,谋求于大”,作为行业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在业务经营管理中努力落到实处。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不断统一思想和统一认识,把握好“立足于小”的具体内涵,就是专做小额贷款,不要想当银行;坚持小额分散,不要走偏方向;服务小微企业,不要贪大求全;大胆先行先试,不要违法违规。同时践行好“谋求于大”的精神实质,就是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这个大局,抓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机遇,珍惜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试点机会,把握服务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方向,不断扩大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覆盖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服务的渗透度,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在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总规模中的占比,不断增加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规模。从2011年全行业的经营情况看,初步收到了成效。一是从贷款结构和期限上看,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占比约70%,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占比80.81%,其中6个月以内的占比为52.24%,充分显示了小额贷款业务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中低阶层收入人群“短、小、频、急”融资需求的支持保障。二是从贷款方式上看,信用贷款余额31.75亿元,占比为63.6%;非信用贷款余额18.16亿元,占比为36.4%,说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方式是以信用贷款为主,有力破解了中小微型企业无抵押和无担保难以融资的瓶颈。三是从贷款对象上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25.58亿元,占比为43.2%;个人贷款余额28.33亿元,占比56.8%。据调查,个人贷款中的85%以上是贷给小商户、小业主和个体工商业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折算下来给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约为45亿元,占比90%以上,说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谋大局,扩大小微企业金融信贷覆盖面上有了实质性进程。 (二)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2011年,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为导向,逐步形成了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模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个人及小业主(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贷款为主要业务种类的,目前有中安信业、信安、亚联财、安信、中兴、证大速贷等近10家小额贷款公司。它们依靠引进国外的客户评分及风控技术,结合深圳的实际加以改造完善,主要开展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业务。单笔业务通常控制在3000元-30万元之间,根据客户的信用信息及各种附加资料,进行综合评价与风险评估后,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与客户平等协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并将其纳入电子化的贷后管理系统。从实践中看,这类公司单笔贷款的平均金额在4-6万元之间,风险相对分散;风险定价利率基本能够覆盖逾期的损失,客户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比较健全;提供服务的客户数量相对较多,大体占全行业客户数量的60%左右,为个人创业就业,尤其是为小企业主、小商户和个体工商业者提供了及时的融资服务。在这类公司中,尽管它们都是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贷款,但对具体的公司来讲,在市场定位、客户选择、风险评估,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都能够按照公司不同的市场经营策略和业务流程,形成了自身特有的核心竞争力,实行了差异化的经营活动。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客户的交叉度不高,产品与服务的针对性强且同质化程度较低,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特定的客户群体,产品和服务也各具特色。 二是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要业务种类的,目前有中航、中科创、宇商、潮商、中恒泰、浩森、联成、民信达、共赢创等近20家小额贷款公司。它们的主要特点,是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中小微型企业,或者是专业市场、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以及协会与商会内的各类中小微型企业为目标客户群体,在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分行业的基础上,寻找具有共同需求、共同特质和共同风险的客户,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做”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有差异的融资需求,进而形成一个个特定的客户群,开展定向集群客户的信贷业务。由于客户资源是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产业和不同领域,并且有不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于母公司的股东背景、产业背景或行业背景,对客户资源有相当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一方面表现出了差异化和特色化的信贷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防范了不当竞争和过度竞争,使整个行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平稳有序和理性健康。 三是还有华来利、泰安易贷、鑫荣联等少数公司同时开展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在掌握经营利益最大化和安全边际最大化的协调平衡中,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引导,探索符合公司特点、形成特定客户、构建有特色的产品与服务体系,实行差异化的发展。总之,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中,遵循市场化、差异化和特色化的精神,形成了百花齐放、各领风骚、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坚持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努力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小额贷款是个新兴的金融信贷服务业态,在试点期间仍然有着诸多限制,其中资金来源是个主要的制约瓶颈。由于“只贷不存”的基本特征限制,同时在银行融资政策上又有0.5倍杠杆率的限制,仅靠自有资金难以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人创业。针对这一问题,全行业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服务小微企业的宗旨,努力探索多种破解融资瓶颈的办法,创新信贷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广泛合作,按照金融市场细分的要求,采用“以小(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对小(小微型企业)”的思路,着力构筑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微循环支撑体系,努力争取银行业机构开展资金批发业务,打通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业资金支持的渠道,同时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开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资金零售业务,创新“批发+零售”的新型信贷业务模式,通过“银贷”合作,不断满足中小微型企业、个人创业者的小额度、短期限、广覆盖和风险分散的资金需求。2011年在“银贷”合作中,初步探索了这方面具体方式,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助贷”方式,即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筛选客户,进行贷前的资信调查,向合作的银行介绍或推荐客户,由银行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银行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客户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银行则委托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贷后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等。这种助贷方式为深圳金融单位首创,曾获2008年深圳金融创新奖。“助贷”方式充分利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客户资源和风险控制技术,通过“银贷”合作又充分发挥了银行的资金和管理的优势。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银行筛选和提供了小微企业客户,另一方面,这些小微企业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银行的融资支持与双方共同的金融服务。从实践中看,小额贷款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形成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的新机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填补了银行金融服务的空白,成为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做到了“多赢”。 二是信贷资产转让方式,即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市场细分和客户细分,针对某一行业、某一产业、某一种供应链、专业市场、科技(产业)园区,或者某一特定领域的集群客户,按照他们的共同需求、共同特点、共同风险和共同的核心企业,研发设计专门的信贷产品,提供量身定做的信贷服务,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伸到上下游中小微型企业,以核心企业的经济实力、控制能力和支配的资源为保证,综合评估定向集群客户中所有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着眼于整个行业、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发展前景,形成了产业链或者供应链中定向集群客户的金融信贷模式。在这种背景下,银行机构全程参与了定向集群信贷产品的研发和服务方案的设计,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资金授信额度。小额贷款公司则按照约定的合作条件和银行机构的信贷风控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并将这种中小微型企业集群客户资料等,一并打包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给合作的银行。银行在接到信贷资产包后,进行拆包逐笔审核,对符合银行信贷管理条件的予以接受,列为银行表内业务后,再按约定时间将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归集账户,完成信贷资产转让的基本过程。 三是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以信用保证保险推动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信贷规模能力。目前仅有信安小额贷款公司一家进行探索,依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背景,同系统内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筛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购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后,与该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银行则按审核条件发放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后代位追偿,有效分散了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走出了一条新路。这种大金融合作的方式,目前已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系统内全面推广。 (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防严控高利贷现象发生。 2011年,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货币政策进行了调整,出现银根较紧的局面。然而社会融资需求仍然比较旺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次凸显。在这种新的情况面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都能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金融机构要与小微企业同舟共济,“让利减负”共渡难关的要求,自觉依法合规运营,严格按照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利率要求执行,并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让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减轻他们的融资负担。比如研祥科技集团发起设立的共赢创小额贷款公司,在为研祥科技集团的上游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提供信贷业务中,始终坚持了低于行业平均利率水平的原则。在需求上升拉动利率水平走高的形势下,他们的月利率基本控制在1.2%左右,对少数小微型配套企业,还提供了年利率只有7.6%的融资贷款,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做到了帮扶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从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总体情况看,各公司都能够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十分珍惜已经获得的试点资格,尤其在十分敏感的利率问题上,都能够自觉抵制高利贷的引诱,也都能够较好地把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发展,尽最大努力支持实体经济,同时也使自己能够取得比较稳定、可靠的经营收益。尤其是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这方面做得更为自觉。尽管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是随行就市,全年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升,但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并未达到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为26.24%),2010年时基本维持在年利率18%,2011年平均上升了不到两个百分点。然而也有一些公司比如宇商小额贷款公司,对怡亚通物流公司供应链上的中小微型企业,公开承诺维持2010年度的利率不变,在困难的形势下能够与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同舟共济,尽量减少他们的融资成本,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了“雪中送炭”。据2012年初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抽样调查,该1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2011年度的利率情况是:“97.92%的对外融资资金的年利率在10%-25%之间”。实践证明,一方面,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上,能够自觉落实市政府、市领导关于扶持小微企业、让利减负共渡难关的指示精神,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证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是高利贷,而是对我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与利率市场格局的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深圳小额贷款行业严格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做法,对我们几十年来形成的利率市场格局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过去,我们利率市场中公开的是银行业的利率,这种利率是以管制利率为特征,表现形式是“低利率”。但在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公开的、地下的民间借贷利率体系,这种利率是无规矩、无约束的纯自由利率,表现形式是高利率,甚至是高利贷。在小额贷款行业出现之后,我们的利率市场中出现了一种比银行“低利率”要高,但绝对比民间借贷利率要低很多的利率体系,可以称之为“中利率”。小微企业在过去从银行借不到低利率贷款后,只能去民间借贷市场融入“高利贷”。但现在他们又多了一个融资途径,可以找小额贷款公司融入“中利率”的贷款。一方面,这在实际上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挤压作用,在利率上则表现为对民间借贷高利率甚至是高利贷,产生了一种制约、制衡作用。如果小额贷款的信贷规模能够达到民间借贷市场的一半以上,也就是把民间资金中的大多数合理引导进入体制内的小型金融机构并产生效果后,完全可以做到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倾向,完全可以落实中央提出的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要求,是总体上而言形成的一个利率区间,并非每笔贷款都达到或接近4倍。事实上,我市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循的是市场定价、风险定价和自主定价原则,在这个利率区间内,既充分考虑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也充分评估了利率水平覆盖风险损失的概率,实行的是一个客户一种利率。这种区间利率、风险定价的做法,也将对利率市场化改革产生积极的拉动、牵引作用,可以说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先试先行了一步。深圳的实践证明,小额贷款不仅不是高利贷,而是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一种有力制衡,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行先试,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这也应当是试点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应有之义和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其意义和作用不可低估。 (五)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011年,市金融办和行业协会针对当年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认真加以解决,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市金融办和行业协会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同市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意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类机构,执行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政策。在2011年度5月底前,我市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落实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抵政策。2012年将继续执行这一税收政策。两年来,全行业直接减轻税收负担2000万元以上。二是在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方面,市金融办和行业协会多次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大力支持下,共同协商达成了统一平台、一口接入的共识,排除了政策性障碍。市金融办在年底做出决定,建立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征信一体化系统平台,加快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步伐,帮助小额贷款行业尽快解决信用风险管控中的关键性问题,为全行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健康发展,创造重要的基础条件。三是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深度合作,创新“批发+零售”的新型信贷业务模式。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融资瓶颈难题,市金融办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协调银行监管机构和有关银行机构,希望对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给予大力支持,允许先行先试。市金融办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合作进度,提出了“银贷”合作的概念,要求大力加强深度合作,共同服务小微企业,并对银行机构开展资金批发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零售业务,共同创新“批发+零售”的新信贷业务模式,给予了高度概括和充分肯定。市金融办肖亚非主任亲自出席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与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并发表讲话,对“银贷”合作、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题,推动“银贷”合作业务的创新,给予了先行先试的政策性指导和支持。 (六)坚持行业自律规范,促进我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中求进。 2011年,在市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行业协会认真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基本职能作用,努力贯彻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同时积极配合并协助市金融办开展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是协助市金融办开展监管工作。年内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半年自查和年终抽查工作。尤其是在温州风波出现之后,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召开全市小额贷款工作紧急会议,学习传达国务院和市政府、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分析我市金融市场情况,提出监管政策要求,稳定小贷市场秩序,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坚持走访会员公司,调研了解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宣传法律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提示。协会全年先后走访了22家会员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三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继续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会努力促进福田区政协和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成立“税收支持新型金融行业发展”课题,对课题组形成的“深圳小额贷款企业税收政策有四盼”和“建议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深圳小额贷款企业发展”等两份政策建议报告,提供了许多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在年度内先后两次举办税务讲座和座谈会,请地税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讲课、座谈与交流,推动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实务问题的解决。四是加大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针对小额贷款行业融资瓶颈问题,协会经过近半年的调研,通过走访公司、个别座谈、拜访专家学者等多种方式,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情况进行了摸底与调查,结合下半年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对一些关键性的误解和误区,比如小额贷款不是民间借贷、不是高利贷等问题作出了实事求是和严肃认真的分析与论证,撰写出了“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在行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五是行业协会还加大了正面宣传工作,在深圳主流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全年刊登对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正面宣传报道十数篇,实现了“零”的突破。此外,协会全年举行会员公司各类专题座谈会14次;协助会员公司举办高管联谊会9次;配合会员单位参加2011中国(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等,为我市小额贷款行业试点工作平稳发展、稳中求进,做出了积极努力。 四、深圳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展望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科学监管与支持服务下,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扶持个人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及时填补了传统信贷业务服务中的空缺,在小微企业无抵押、无担保信贷服务上,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尤其是通过“银贷”合作,对银行机构的金融信贷活动产生了有益的补充作用。由于小额贷款行业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讲试点工作仍属刚刚起步,加上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行业的认知程度亟待提高,行业发展过程中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行业的一些共性问题有待进一步创新探索和突破。 (一)小额贷款行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尽快明确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性质,为其适度“正名”。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只贷不存”的信贷服务主体,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推动下、由省级地方政府批准试点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这一行业既有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又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且在财务规则、税收征缴、呆账计提和机构代码等方面,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央行均要求按照金融企业标准执行;其4倍以内的贷款利率水平,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是体制内的而不是纯民间的贷款;尤其是不能因为这个行业的出资人多为民营资本,就将其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划上等号。事实上,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是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探索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要素最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从法律政策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已经成为整个试点工作深入发展的关键。 2、科学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信贷机构,是在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事实上填补了我国金融体制中的小型金融机构严重不足的结构性缺陷。从深圳的实践来看,大力发展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各类小型金融机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金融组织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体制内的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确实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去开展银行机构不敢做、不能做或不愿做的小额信贷业务;可以开展无抵押、无担保业务,破解小微企业的融资瓶颈;还可以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量身定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因此,目前亟待从国家宏观层面,科学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体制改革与服务实体经济中的地位,推动发展和完善“草根金融”,壮大体制内小型金融机构的力量,重新定位和整合金融资源,形成大中小金融机构各自市场定位明确,功能分工合理,资源有效配置,优势作用互补的新型体制机制,着力构筑小型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之间的金融微循环支撑体系,加强“以小(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对小(小微型企业)”的有效对接,不断丰富金融信贷产品,活跃金融信贷服务,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同时也需要在国家政策上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小型金融机构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于小”,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做到支持小微企业不缺位、立足小额信贷不错位、服务实体经济不越位,绝不能够“脱实向虚”、贪大求全。 3、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中的积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中央关于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遏制民间资金的无序流动,制约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正在发挥越来越明显的积极作用。现在需要的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尽快展开全面的总结,正确认识并从政策上肯定其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平台,取消不必要的一些政策限制,以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体制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甚至奖励大股东增资扩股扩大信贷规模能力。同时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将民间资金更多的纳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依法合规运作,不断推动民间借贷转型进入金融体系,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4、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正处在试点起步的成长时期,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创新探索的过程,因此在明确机构性质、科学界定地位和肯定积极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从法律政策上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此需要创新监管理念,针对这一新兴金融业态的规律特点,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逐步形成不同于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尽快建立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新型监管体制机制。与此同时,还需要梳理现行法律政策,进行法律创制和政策创新,在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税收政策、融资政策、信用制度建设等主要问题方面,包括政府财政政策支持等,能够多措并举,有所创新与突破,不断优化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做大做强小型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实践中,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二)促进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 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对于改革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市场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等,都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机构性质不明、地位作用不清、后续资金不足、外部环境不佳,以及税收负担较重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也同时影响了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功能与能力。因此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优化金融结构和布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用政策创新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使小额贷款在实实在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又好又快的发展,逐步成为破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新生骨干力量。 首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握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方向,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实践中共同成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三农”和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问题上做出了战略部署,通过鼓励试点、放宽准入等措施,着力培育和发展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进入2012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发展的政策利好频频传来,宏观政策环境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在2012年元月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小额贷款公司首次有了一席之地。在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的要求,其中对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等做出了部署。2月下旬,分管金融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考察地方金融工作中,明确提出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草根金融’”,明确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当地,突出特色,避免盲目求大和跨地域扩张。要加快金融创新,形成务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服务好‘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这一系列新精神和新要求,是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必将对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指导作用,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落实。 其次,在坚持“提高门槛、把握节奏、强化监管”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做大做强,做出更大的贡献。最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小额贷款纳入全市金融信贷体系之中,提出了2012年全行业新增贷款发生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年末时贷款余额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这一重大的政策性变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行业将继续争取市政府的政策支持,一是建议尽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机构的性质,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先在机构性质认定上发放“地方粮票”,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二是在把握三条高压线、确保不产生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试点开展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金融咨询业务等,允许开展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业务,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建议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大股东特别借款制度,探索发行短期与中期票据,以及联合发债,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同业拆借市场,重点鼓励和支持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创新发展“批发+零售”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三是建议市政府运用积极的财政手段,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支持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对小微企业“让利减负”、共同发展;出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化解经营风险,减轻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利于引导银行业和保险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增强共同的抗风险能力,坚定大金融合作来支持实体经济的信心。四是建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排除资产抵押和质押中的各种障碍,尽快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假冒小额贷款的诈骗网站和欺诈骗贷的行为,以金融诈骗罪名从快立案查处等,用政策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服务小微企业的同时,做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小额贷款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防死守三条“高压线”,严格依法合规的运营,严肃遵守金融企业的各项纪律,切实按照金融企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方面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遵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方面不断创新机制体制,在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不断提升质量和品质,坚持重质量稳中求进,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理念,坚持“立足于小、谋求于大”的精神,把握好经营利益最大化和安全边际最大化的协调平衡,大力加强金融企业文化为导向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使自身有能力、有条件承担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历史使命,完成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历史重任,落实好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历史责任,发展好我市小额信贷事业,为深圳十二五规划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继续做出积极的贡献。 2012年5月